无涯女 发表于 2007-11-7 08:58:18

申/赵"汽车案"官司讨论专帖

华奥星空北京11月6日电(记者 琳娜 康少寒)今天上午9时,申雪、赵宏博状告经纪人罗志诚,要求返还两个人共三辆汽车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委托各自的律师出庭,没有亲自到场。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和解的条件难以达成一致,且都对对方的证据有所质疑、需要继续举证,因此法庭宣布给与双方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时间,择日开庭。
   
    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的律师都准时到达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罗志诚的律师向阳及其经纪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较早到达了法庭。向阳律师向记者透露,开庭前他们曾主动联系过原告方,还给他们发过律师函,希望和解。“可是原告迟迟没有反馈”,原告方根本没有合和解的诚意,因此只能靠法院裁决。“本来我今天身体不舒服,嗓子疼,说不出话,可是还是坚持来了”。    虽然从开庭前到休庭后,主审法官都表示希望双方尽量和解解决,对双方都有益处。但是双方在和解的原则方面发生了较大分歧,最终未能调解成功——原告律师于来宏表示可以通过办理过户或者三辆车归原告所有、但被告需支付使用期的租金。但被告律师向阳认为,原告提出的两种方式都不能接受,三辆车可以归原告、但要求原告支付三辆车的全款才能和解。
    举证过程中,被告律师出具了此前用申雪、赵宏博名义购车时,原、被告签署的协议,及支付购车首付款和月供的凭证,称当时用申雪、赵宏博名义购车是与原告协商过的,协议中约定了被告有使用车辆的一切权利、并且承担首付、月供等购车、用车职责。而且从2007年1月被告先后用申雪、赵宏博名义购买三辆车以来,支付了相应的首付款项和月供,都是按协议约定执行的。
    对此,于律师表示,被告律师提供的首付证明和月还款证据不足,其中一辆车被告无法提供协议。而且被告与原告当时签署的协议是在被告专心训练、对相关法规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且违反了国家法规,协议无效。在2006年8月22日北京交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中指出“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联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撤消机动车登记”。
    对于原告提供的车辆归属证明、罚单等相关证据,被告律师称这是从北京市交管局网站上下载的,没有正式的公章,不认可原告证据。
    鉴于双方都对对方的证据有所质疑、需要继续举证,因此法庭宣布给与双方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时间,择日开庭。
    休庭后,于律师对记者说,这个事情是一个很简单的民事案件,申雪、赵宏博对这件事情一直是抱着低调、和解的态度来处理。“我们的意见也很简单,就是要求过户,这是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可是被告不同意。我们退一步,可以支付车款,将车辆要回,但需要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租借费,对方不肯。现在被告使用的申雪、赵宏博的车辆还有1月份的违章记录呢。虽然被告律师给我打过两次电话,但每次打电话都是刚打通,没说完一句话就说有事再联系就挂断了。在给我们发过来的律师函中言语也很不专业、很无礼,还出现申雪、赵宏博‘不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儿’这样的话”。
    据与记者一同旁听的另一位南方报纸的记者讲述,因为原来与罗志诚有过接触,申雪、赵宏博起诉后,罗志诚曾经给她所在的报社发过律师函的传真件,“而且说这个官司自己200%一定能赢,还让我们对此事进行报道。”(完)

飞月流愁 发表于 2007-11-7 23:02:21

明天就去图书馆研究民法!!

无涯女 发表于 2007-11-8 10:47:08

哈哈,偶们未来的律师加油哈~

沉静 发表于 2007-11-10 08:46:35

对话申雪:庞清/佟健表现精彩 不被官司打扰好心情

新浪体育讯 11月9日,一曲缠绵悱恻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回荡在哈尔滨国际会议体育中心。在中国杯的看台上曾经叱诧冰坛的名将申雪/赵宏博夫妇化身为“普通观众”,为队友庞清/佟健鼓掌叫好。为了后天的表演赛,他们今天上午刚从美国请假赶到哈尔滨,至于沸沸扬扬的“状告经纪人”的官司,申雪表示丝毫不会影响两人的心情。  新浪体育:小雪,在看台上看队友们比赛得感觉怎么样啊?
  申雪:刚才主任还问我呢,看他们比赛是不是痒痒呢?头一次坐在看台上看他们,感觉还是不一样。
  新浪体育:庞清/佟健今天的表现非常精彩。
  申雪:他们表现很好,但分数不是很高,可能还是因为规则的缘故。他们完成得很好,但我相信还不是他们最好的水平,他们还可以更好。
  新浪体育:现在大家都很关注哪个组合能成为“老四”,觉得今天小将李佳祺/徐健琨和张悦/王磊的表现如何?
  申雪:挺好的,对年轻的运动员来说滑成这样已经很不错了。张/王拉手时间也不是很长(一年左右),还要多注重细节。
  新浪体育:11号我们又会在表演赛上看到你和宏博哥的风采了,会带来哪一套节目呢?
  申雪:因为我们最近一直在美国编排新节目,但是够呛能用,可能还是会用以前的节目吧。(名字是?)《卡罗索》。因为今年编的比较难,为了演出的需要把表演的内容编排得更加丰富些,不像比赛的连接还是比较简单。
  新浪体育:介绍一下这次的行程吧。
  申雪:这次我们回来就是为了表演赛,参加的表演团目前正在集体彩排,我们也是请了几天假特意赶回国的,今天上午刚到,12号早上的飞机又要回纽约。
  新浪体育:难怪打宏博哥的手机是关机的,我想是不是也跟正在开庭的官司也有关系?
  申雪:没有啊,其实是很简单的一个官司,希望按照法律的手段把这件事情尽快解决掉,已经开庭了就看法官怎么判吧。我觉得需要我们两人考虑的事情很多,这个案子不是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新编排的节目啊都等着我们,其他的事情既然有法官肯定会按照法律来,我们就循守法律就好了。(何霞 发自哈尔滨)

冰上梦缘 发表于 2007-11-10 18:34:44

不要影响心情就好~嘎嘎~

Nancy.Sue 发表于 2007-11-16 19:23:16

申赵告经纪公司案开庭 被告称不存在欺诈要反诉
2007-11-16 17:26:00    华奥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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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奥星空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 康少寒)申雪、赵宏博起诉其经纪公司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无效,判令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27万余元、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被告不存在欺诈且将反诉。

  原、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由于双方律师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对方欺诈

  法庭上,原、被告律师针对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是否违约举证、辩证。

  原告律师称,申雪、赵宏博于2006年4月20日与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同”,签约前罗智诚曾自称是该公司股东,且该公司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后经查实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时间为2006年6月2日,且该公司股东也不是罗智诚,而是公安机关查无此人的罗戊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签约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无效。

  另外,签约后,申雪、赵宏博一直在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席经纪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被告却对当初的一些承诺均未履约。原告称,按合同规定申、赵出席活动的酬金打到被告帐号,但至今仍有20多万元的酬金被告并未支付。且由于合同条款的约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27万余元、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讼诉费用。合同签约前后,原告正处于事业黄金期,“我们提出10万元赔偿实际上是一笔很小的数目。”

  被告:我要反诉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既要求合约无效,又要求返还经济损失,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另外原、被告签约时无主体、无资质也与事实不符,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实于2006年6月2日注册,但合同内容是当时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合同上所盖公章为公司注册后加盖上去的,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告欺诈,从2006年6月2日到今年的11月16日,原告也已经过了诉讼请求期。”

  至于公司股东为什么是罗戊庚而不是罗智诚,被告律师称,罗戊庚与罗智诚实为一人,公安机关查无纪录,是因为换新身份证原因,罗戊庚的身份证号尚未上网。20多万的酬金未付是因为代言商家尚未付款,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表示将要反诉。反诉内容有三点:一、确认合同有效;二、申雪、赵宏博赔偿经纪公司损失72.6万元;三、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由于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存在质疑,法院给出15天举证期,择日开庭。(完)

!!!!!!!!!!!!!!!!!!!!!!!!!!!!!!

Nancy.Sue 发表于 2007-11-16 19:24:00

竟然还反咬一口啊!!!!!!!!!

bluesmile 发表于 2007-11-25 20:03:14

太自信了哈,没必要搞成这样哦

扑朔迷离花都 发表于 2007-11-25 21:34:30

利用他们炒作........哼!!

无涯女 发表于 2007-11-27 16:45:59

申/赵“汽车案”明天二次开庭 冰坛夫妻缺席

华奥星空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 康少寒)申雪、赵宏博起诉经纪人罗志诚,要求返还两个人共三辆汽车一案将于明天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已于昨天返回北京的申雪、赵宏博将缺席庭审。

    赵宏博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官司一事他们已经全权委托给律师于来宏,“因为律师对法律上的事情比较懂。”谈到起诉初衷赵宏博表示,“其实就是想让他过户!”

    2006年4月20日,申雪、赵宏博与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同”,后来罗智诚用申、赵二人的身份证购买了三辆汽车。

    赵宏博说,当初借身份证给罗智诚买车纯属朋友帮忙,但在后来的接触过程中,“我们发现罗智诚和他的经纪公司存在很多不诚信的地方,加上后来得知北京交管局早在去年就发布通告,不允许北京市民将身份证借于外地人购买机动车辆。于是多次要求罗智诚将汽车过户,但罗一直置之不理,没办法我们只好起诉到法庭。”

    该案11月6日第一次开庭时,由于原、被告双方律师对和解的条件难以达成一致,且都对对方的证据有所质疑、需要继续举证,因此法庭宣布给与双方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时间。

    对于二次开庭结果,赵宏博表示,无非是两种可能,“要么让对方过户,要么将车判给我们。如果把车判给我们也能接受,我们就想赶紧跟他(经纪人)划清关系,毕竟跟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合作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完)

hellenzou 发表于 2007-11-27 18:24:29

希望明天会有一个最终结果。

扑朔迷离花都 发表于 2007-11-28 18:08:06

希望赶紧解决清楚吧...别这样没完没了了...看这些消息就烦...

无涯女 发表于 2007-11-29 10:25:54

申/赵“汽车案”第二次开庭 调解不成择日终审

华奥星空北京11月28日电 (记者 郝铮 康少寒)申雪、赵宏博起诉经纪人罗志诚,要求返还二人所有权的三辆汽车一案于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此次庭审属于双方补充证据阶段,由于原告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在11月6日的首次开审举证中,双方律师对于交换的证据存在互不认可的情况,此次庭审主要是补充证据和质证。申雪、赵宏博的代理律师于来宏提出的诉讼请求依然是车辆返还。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员再次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性,被告律师口气有所松动,表示“调解不是不可以!”原告律师则态度明确,“不同意。”由于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宣判。

  另悉,申雪、赵宏博起诉经纪公司,要求解除代理合同一案将于12月11日上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首次开庭时声称要“反诉”的被告律师今天表示已放弃“反诉”,“我们将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决定是否上诉。”他说。(完)

无涯女 发表于 2007-11-29 10:26:40

偶已经忍无可忍了

扑朔迷离花都 发表于 2007-11-29 1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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