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星空北京11月6日电(记者 琳娜 康少寒)今天上午9时,申雪、赵宏博状告经纪人罗志诚,要求返还两个人共三辆汽车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委托各自的律师出庭,没有亲自到场。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和解的条件难以达成一致,且都对对方的证据有所质疑、需要继续举证,因此法庭宣布给与双方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时间,择日开庭。
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的律师都准时到达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罗志诚的律师向阳及其经纪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较早到达了法庭。向阳律师向记者透露,开庭前他们曾主动联系过原告方,还给他们发过律师函,希望和解。“可是原告迟迟没有反馈”,原告方根本没有合和解的诚意,因此只能靠法院裁决。“本来我今天身体不舒服,嗓子疼,说不出话,可是还是坚持来了”。 虽然从开庭前到休庭后,主审法官都表示希望双方尽量和解解决,对双方都有益处。但是双方在和解的原则方面发生了较大分歧,最终未能调解成功——原告律师于来宏表示可以通过办理过户或者三辆车归原告所有、但被告需支付使用期的租金。但被告律师向阳认为,原告提出的两种方式都不能接受,三辆车可以归原告、但要求原告支付三辆车的全款才能和解。
举证过程中,被告律师出具了此前用申雪、赵宏博名义购车时,原、被告签署的协议,及支付购车首付款和月供的凭证,称当时用申雪、赵宏博名义购车是与原告协商过的,协议中约定了被告有使用车辆的一切权利、并且承担首付、月供等购车、用车职责。而且从2007年1月被告先后用申雪、赵宏博名义购买三辆车以来,支付了相应的首付款项和月供,都是按协议约定执行的。
对此,于律师表示,被告律师提供的首付证明和月还款证据不足,其中一辆车被告无法提供协议。而且被告与原告当时签署的协议是在被告专心训练、对相关法规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且违反了国家法规,协议无效。在2006年8月22日北京交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中指出“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联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撤消机动车登记”。
对于原告提供的车辆归属证明、罚单等相关证据,被告律师称这是从北京市交管局网站上下载的,没有正式的公章,不认可原告证据。
鉴于双方都对对方的证据有所质疑、需要继续举证,因此法庭宣布给与双方三个工作日的举证时间,择日开庭。
休庭后,于律师对记者说,这个事情是一个很简单的民事案件,申雪、赵宏博对这件事情一直是抱着低调、和解的态度来处理。“我们的意见也很简单,就是要求过户,这是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可是被告不同意。我们退一步,可以支付车款,将车辆要回,但需要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租借费,对方不肯。现在被告使用的申雪、赵宏博的车辆还有1月份的违章记录呢。虽然被告律师给我打过两次电话,但每次打电话都是刚打通,没说完一句话就说有事再联系就挂断了。在给我们发过来的律师函中言语也很不专业、很无礼,还出现申雪、赵宏博‘不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儿’这样的话”。
据与记者一同旁听的另一位南方报纸的记者讲述,因为原来与罗志诚有过接触,申雪、赵宏博起诉后,罗志诚曾经给她所在的报社发过律师函的传真件,“而且说这个官司自己200%一定能赢,还让我们对此事进行报道。”(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