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奥星空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 康少寒)申雪、赵宏博起诉其经纪公司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无效,判令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27万余元、赔偿损失1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被告不存在欺诈且将反诉。
原、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由于双方律师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对方欺诈
法庭上,原、被告律师针对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是否违约举证、辩证。
原告律师称,申雪、赵宏博于2006年4月20日与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经纪代理合同”,签约前罗智诚曾自称是该公司股东,且该公司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后经查实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时间为2006年6月2日,且该公司股东也不是罗智诚,而是公安机关查无此人的罗戊庚。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签约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无效。
另外,签约后,申雪、赵宏博一直在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席经纪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被告却对当初的一些承诺均未履约。原告称,按合同规定申、赵出席活动的酬金打到被告帐号,但至今仍有20多万元的酬金被告并未支付。且由于合同条款的约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27万余元、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讼诉费用。合同签约前后,原告正处于事业黄金期,“我们提出10万元赔偿实际上是一笔很小的数目。”
被告:我要反诉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既要求合约无效,又要求返还经济损失,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另外原、被告签约时无主体、无资质也与事实不符,中视神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实于2006年6月2日注册,但合同内容是当时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合同上所盖公章为公司注册后加盖上去的,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告欺诈,从2006年6月2日到今年的11月16日,原告也已经过了诉讼请求期。”
至于公司股东为什么是罗戊庚而不是罗智诚,被告律师称,罗戊庚与罗智诚实为一人,公安机关查无纪录,是因为换新身份证原因,罗戊庚的身份证号尚未上网。20多万的酬金未付是因为代言商家尚未付款,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表示将要反诉。反诉内容有三点:一、确认合同有效;二、申雪、赵宏博赔偿经纪公司损失72.6万元;三、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由于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存在质疑,法院给出15天举证期,择日开庭。(完) |